破產人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的聆訊通知書
凡破產人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都會在報紙刋登聆訊通知公告,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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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XXX(XXXXX)(“破產人”)
現特發出通知,關於破產人依據《破產條例》第33(1)(b)條提出申請廢止法院在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頒布針對破產人的破產令及撤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提出破產人的破產呈請,高等法院已定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三十分進行聆訊。 任何債權人如果擬支持或反對破產人上述申請,須書面通知葉謝鄧律師行,地址為香港灣仔駱克道160-174號越秀大廈15樓3室,或於聆訊當日親自或由律師代表為該目的出席高等法院。 日期: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葉謝鄧律師行 破產人代表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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